贯彻执行“九项准则” 推进清廉医院建设
近日,湖北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九项准则”深入推进清廉医院建设若干举措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从业行为,弘扬新时代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精神,引导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推动清廉医院建设向纵深发展。
《通知》要求,提高思想认识,把贯彻执行《九项准则》作为清廉医院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到《九项准则》对于加强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的重要性,将贯彻执行《九项准则》作为清廉医院建设的重要内容,确保《九项准则》有力、有序、有效执行。
《通知》强调,利用多种有效方式,广泛宣传《九项准则》。医疗机构要将对《九项准则》的学习贯彻融入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等实践活动中,使《九项准则》在广大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中入脑入心。通过在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在院内大厅及病房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在走廊和楼梯口设置廉洁提醒语等形式,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医疗机构要加强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教育,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警示教育大会,营造全行业“崇廉尚廉”的浓厚氛围。
《通知》指出,对照《九项准则》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对照《九项准则》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各单位党组织要利用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对标对表《九项准则》,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入检视本单位和个人存在的问题。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在限期内主动坦白、自觉整改的从宽处理。畅通群众对违反《九项准则》行为的监督举报途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保部门、医疗机构对相关问题线索,坚决核查到位、处理到位。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并规范医保基金相关举报线索的核查和处理工作。
《通知》强调,将《九项准则》执行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综合考核重要内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九项准则》落实情况列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重点专科评审、医院巡查、医疗机构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医保部门要将医疗机构落实《九项准则》的情况列入医保信用评级的内容。医疗机构要将工作人员执行《九项准则》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医德医风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职务晋级、职称聘任、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加强对《九项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反《九项准则》的行为,建立落实《九项准则》的长效机制。(孙苗)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依法依规接受捐赠。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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